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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X]个,分别是:


1.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 1 姓名/名称]

住所:[股东 1 地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股东 1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人民币[X]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时间:[具体时间]


2.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 2 姓名/名称]

住所:[股东 2 地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股东 2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人民币[X]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时间:[具体时间]


……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5.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7.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5. 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6.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转让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任期年限],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其中职工代表[X]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制定并修改,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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