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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招投标文件范本-免费合同模板-一键下载

以下为您提供一份设备招投标文件范本的示例,您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

1.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2. 招标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3.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项目概况:[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需求]

– 招标范围:[详细列出本次招标的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X]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 发售时间:[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北京时间,下同)。

– 发售地点:[具体地点]

– 发售方式:[线上/线下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招标文件售价:[具体金额]元/份,售后不退。

6.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日期和时间]

– 投标地点:[具体地点]

– 开标时间:[开标日期和时间]

– 开标地点:[具体地点]

7.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名称]

– 地址:[详细地址]

–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 电话:[联系电话]

– 传真:[传真号码]

–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 | — | — |

| 1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2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 3 | 招标内容 | [详细列出本次招标的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 |

| 4 | 交货时间 | [具体交货时间要求] |

| 5 | 交货地点 | [具体交货地点] |

| 6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 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和截止时间] |

| 8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的有效期天数] |

| 9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X]份,副本[X]份,电子版[X]份(U盘) |

| 10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 | 评标方法 | [具体评标方法,如综合评分法、最低价评标法等] |


三、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已获得批准,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内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 “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招标人确定的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的投标人。

3. 合格的投标人

– 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

–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投标费用

–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 招标公告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须知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技术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

– 评标办法

– 其他资料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在投标截止时间[X]日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 在投标截止时间[X]日前,招标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修改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投标函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开标一览表

– 投标分项报价表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资格证明文件

– 售后服务承诺

– 技术方案

– 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10. 投标报价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 投标报价应包括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 投标货币

–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12.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具体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或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X]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X]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包装,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 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应与投标文件的正本内容一致,并应单独密封包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

– 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6.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 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 迟交的投标文件

–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18. 开标

–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 开标时,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售后服务承诺等。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议,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签到。

19.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0. 评标原则和方法

– 评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 具体评标方法见评标办法。

21. 评标过程的保密

–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投标文件的初审

–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等。

– 初审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

–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4.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5. 定标

–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的确定将综合考虑投标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因素。

26. 中标通知

–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材料。

–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 “卖方”系指根据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2. 技术规格

–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 知识产权

–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 包装要求

–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 装运标记

–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 收货人

– 合同号

– 发货标记(唛头)

– 收货人编号

– 目的地

–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 毛重/净重(公斤)

–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6. 交货方式

–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

–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 工厂交货: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7. 交货期

–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8. 付款

–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式为:[具体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

9. 质量保证

–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 检验和验收

–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检验和验收。

–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1. 索赔

– 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买方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 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 不可抗力

–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X]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 违约终止合同

–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