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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免费合同模板-一键下载

以下为您分别提供一个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范本,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具体年限]。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及股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

|股东 1|[具体出资方式]|[具体金额 1]|[具体比例 1]|[具体时间 1]|

|股东 2|[具体出资方式]|[具体金额 2]|[具体比例 2]|[具体时间 2]|

|…|…|…|…|…|


第八条 公司的股权分为 A 类股和 B 类股。A 类股为普通股,每一 A 类股享有一票表决权;B 类股为特别股,每一 B 类股享有[X]票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和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

|—|—|—|

|股东 1|[具体股权比例 1]|[具体表决权比例 1]|

|股东 2|[具体股权比例 2]|[具体表决权比例 2]|

|…|…|…|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和类别享有分红权;


(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和类别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具体天数]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X]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和类别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名称]


[具体日期]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X]个,分别是:


1.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

|—|—|—|

|[普通合伙人 1 姓名]|[普通合伙人 1 住所]|[普通合伙人 1 身份证号码]|

|[普通合伙人 2 姓名]|[普通合伙人 2 住所]|[普通合伙人 2 身份证号码]|

|…|…|…|


2.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

|—|—|—|

|[有限合伙人 1 姓名]|[有限合伙人 1 住所]|[有限合伙人 1 身份证号码]|

|[有限合伙人 2 姓名]|[有限合伙人 2 住所]|[有限合伙人 2 身份证号码]|

|…|…|…|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缴付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

|[普通合伙人 1 姓名]|[具体出资方式 1]|[具体金额 1]|[具体缴付期限 1]|[具体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2 姓名]|[具体出资方式 2]|[具体金额 2]|[具体缴付期限 2]|[具体比例 2]|

|[有限合伙人 1 姓名]|[具体出资方式 3]|[具体金额 3]|[具体缴付期限 3]|[具体比例 3]|

|[有限合伙人 2 姓名]|[具体出资方式 4]|[具体金额 4]|[具体缴付期限 4]|[具体比例 4]|

|…|…|…|…|…|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具体利润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具体亏损分担方式]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姓名]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七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具体权限]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