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您分别提供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和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的范本,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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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均有意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并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真诚合作,实现共同目标,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
二、公司概况
1.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2.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
3.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4.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
三、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
1. 甲方出资[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甲方股权比例]%;乙方出资[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股权比例]%。
2.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将各自的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验资账户。
四、股权权利与义务
1. 双方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2. 双方同意,甲方在公司中享有[列举甲方特殊权利,如决策权、优先分红权等];乙方在公司中享有[列举乙方特殊权利,如监督权、优先清算权等]。
3. 双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治理结构
1.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甲方委派董事人数]名,乙方委派[乙方委派董事人数]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指定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甲方委派监事人数]名,乙方委派[乙方委派监事人数]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指定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分配比例]%的利润分配权,乙方享有[优先分配比例]%的利润分配权。
2. 公司的亏损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
七、股权转让与限制
1. 双方在公司成立后的[禁售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2. 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应保证第三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 当一方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保密条款
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2. 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保密期限]年。
九、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元,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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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营业期限]。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与股份
第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
|股东 1|[身份证号码 1]|[持股数量 1]|[持股比例 1]|
|股东 2|[身份证号码 2]|[持股数量 2]|[持股比例 2]|
第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 公开发行股份;
2. 非公开发行股份;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本章程;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具体比例]%的事项;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具体次数]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具体期限]个月内举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具体期限]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具体比例]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具体比例]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具体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列举特殊权利董事的人数及产生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人数]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具体次数]次。
第二十八条 代表[具体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体比例]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具体期限]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保存期限]年。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人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人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监事会主席人数]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具体期限]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保存期限]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具体期限]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具体期限]年,可以续聘。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 以专人送出;
2. 以邮件方式送出;
3. 以公告方式进行;
4.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