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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较优秀且较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甲方):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人(乙方):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工程规模:

5. 结构形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处省略通用条款内容,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通用条款,如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2.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2. 工期延误

(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3. 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4)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本通用条款第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1.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款上述各项办理。

2.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 争议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1. 工程分包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 不可抗力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