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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提供一份劳动合同法解析手册的范本,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解析手册》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施行日期]起施行,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手册旨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原则

–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平原则: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

2. 劳动合同的形式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内容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 劳动合同的期限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 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 服务期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劳动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经济补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集体合同

1.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 集体合同的订立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 集体合同的效力

–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 劳务派遣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 劳务派遣用工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非全日制用工

1.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九、监督检查

1.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 其他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 本法自[施行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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